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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 《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专家认为,《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结合我省实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内容、方针原则、保护措施、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经费保障、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及代表性传承人权利义务、认定条件、扶持政策、奖励补助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促进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
 
    《条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作了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具体来看,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以及与非遗项目相关联的传统民居建筑、服饰、器皿、用具,手稿、经卷、典籍等文献和谱牒、碑碣、楹联等都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东北二人转、抚顺地秧歌、凌源皮影戏、沈阳评剧、庄河剪纸、海城高跷、老龙口白酒酿造、辽菜、老边饺子、马家烧麦、蒙医药、朝阳社火、辽东满族民间故事等都是典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缺少资金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面临的突出问题,为此,《条例》突破上位法的局限,加大了省、市、县人民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资金和政策方面扶持力度,规定省、市、县政府应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并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等.
 
    民间大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创造者,要提高社会的保护意识,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保护事业.为此,《条例》一方面通过命名挂牌等形式,调动非遗传承人的积极性;另一方面鼓励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通过商标注册等形式维护其合法权益;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通过调查、保存、委托政府收藏、捐资捐赠、展示、展演以及志愿服务等方式,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筹资金,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承等场所;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金,开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资助活动等.
 
    为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拥有更强的生命力,《条例》规定省、市、县政府应当对濒临消失的代表性项目专设名录,实行抢救性保护;对存续良好、具有一定市场潜力和发展优势的代表性项目,可以实行生产性保护;设立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利用财政性资金新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公共文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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